(二)在不准建筑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失去使用功能需要报废的,经交通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三)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交通部门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第十 五条 经批准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公路路产行为的, 应当按国家、省规定向交通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公路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识、界碑、护栏、隔离 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不得利用公路行道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类似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毁坏、乱砍滥伐公路花草林木。
确需砍伐、修剪行道树的,应当经交通部门批准。
供电、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突发性故障抢修线路的,可以先行修剪行道树,但必须在二日内到交通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交通标志、标线由交通部门负责统一设置和管理。
禁止在公路上设置各种非交通标志、标识。
第十九条 通过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收费站区、公路渡口的 管理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设施毁坏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交 通部门勘验损失。
第四章 公路两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两侧坡顶截水沟(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的下列范围为 不准建筑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在建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 在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范围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经交通 部门批准,期满自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不准建筑区内倾倒垃圾、废土,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内已 有的各类建筑,一律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后至本条例施行前,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内构筑的各类建筑,应当自行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四条 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以及城市出入口路段两侧不准建筑区以外的 下列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一)国道不少于30米;
(二)省道不少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