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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时间:2010-05-24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 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控制公路两侧建设,促进公路事 业发展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 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国道、省和县道的路政管理。乡道的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受县(区)交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划、城建、公安、国土、水利、市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产维护,保持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平整、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并有权检举、制止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交通部门对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路、公路用地管理

第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农贸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采矿、取土、沤肥、烧窑、制坯、烧荒、引水灌溉、打谷晒场、种植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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