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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时间:2010-05-25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二)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室内装饰的;

(三)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用途造成火险隐患的;

(五)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停用或者关闭消防设施的;

(六)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出口的;

(七)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违反规定动火作业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以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国库。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人民解放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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