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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时间:2010-05-25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区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科(股)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城建、建工、规划、交通、市政公用、劳动、供电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宣传、文化部门及新闻、保险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领导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为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内部所属部门分别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变动后,继任负责人应当重签《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下属生产组织应当设立义务消防队(组)。

产值超过亿元的乡(镇),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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