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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10-05-27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异产>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连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九条 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相邻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房屋全鉴定报告。

房屋产权人出租、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拆除、破坏承重的梁、板、柱;

(三)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主体和承重结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的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方案,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

(二)拆除或部分拆除非承重墙体;

(三)在楼地面、屋顶、阳台砌>或安放承重物体,明显加大荷载的。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申请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装修设计方案;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出具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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