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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

时间:2010-05-28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登记。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集体土地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集体土地权利证书不得涂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集体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集体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第八条 集体土地登记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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