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县审计局为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建委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安排。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拨付资金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待结款,待审计机关审计结论确定后予以拨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款项的依据。
第十条 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八)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