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密云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