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使用方案;
(七)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的步骤如下:
(一)成立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应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筹备组由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建设单位组成,可以邀请当地公安派出机构参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组成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五条 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四)项工作应以书面形式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条 业主公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产生方式和终止情形;
(五)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益;
(六)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