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八)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交纳、使用、监管;
(九)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十)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表决程序;
(三)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改选和换届;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任与终止的条件、人数、任期;
(六)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
(七)业主质询的规则;
(八)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为5—9人的单数。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并应按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30日。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等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