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的维护;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的措施;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与管理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资料、绿化管理资料、接管验收记录、维修记录等;
(八)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管理措施;
(九)应业主要求提供的特别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清扫生活垃圾,并归集至垃圾存放处,环卫部门应当及时清运。
环卫部门除根据相关规定收取城市垃圾清运及消纳费外,不得再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凡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小区,保洁服务费应含在物业管理费中,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
第四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符合的原则。物业服务费用应与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物业服务内容相适应。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公示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以用户计量器具??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前款规定的单位可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者使用人代收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八条 业主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期限;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的处理;
(六)装饰装修中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