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密云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积极推行物业管理,在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条件成熟的住宅小区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试点工作,并在全县逐步推广。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有建设或产权单位的,由建设或产权单位继续管理;无产权单位的,暂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各管理单位应对原有住宅小区积极整治,完善各项配套设施,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县政府建立住宅小区专项整治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物业使用、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六)组织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