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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时间:2010-06-09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三十五辆以上;

(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一辆以上;

(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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