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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时间:2010-06-09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七条 在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的,由征管机构就地补征,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处应缴费额两倍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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