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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时间:2010-06-10  来源: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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