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重点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报和季报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相应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如实填报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能源消费基本情况;
(二)能源消费结构和能源实物平衡情况;
(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和影响单位产品及产值能耗变化的因素;
(四)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考评及节能技改项目情况;
(五)主要耗能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用能情况。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第一、二、三项情况每季度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报送一次。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五年编制节能规划,每年制订年度节能计划,并按要求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相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组织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节能教育、宣传。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免费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参加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节能产品名录。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