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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时间:2010-06-10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第一类污染物”是指汞、镉、铬、砷、铅、镍、苯并(a) 芘等能够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毒性较大,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物质;

(二)“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酸碱度、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挥发酚等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

(三)“水环境功能保护区”是为了保护水源、改善水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依据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所划定的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域范围。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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