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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23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八条 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 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必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必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非装修企业的工匠,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方可从事住宅装修业务。

凡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除自行装修外,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进行住宅装修。

第十三条 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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