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园林绿化管理,不断提高全市绿化养护水平,本着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对城区绿地实施社会化养护管理。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凡2003年(含)后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社会援助的各类新建公园绿地、河系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养护项目的管理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园林局对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标准、统一招投标、统一考核。
第四条、市园林局结合国家、省、市各级绿地养护管理的标准、办法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养护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管理单位是指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相关职能,专门负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养护单位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城区园林绿地养护企业。
第六条、为巩固我市绿化建设成果,促进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养护单位管理采取优胜劣汰的原则。在养护管理考核中,对于诚实守信,养护成果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管护效果较差的企业及时终止合同,依法清理出绿化养护市场。
第二章招投标
第七条、园林绿地养护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扩建绿化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合同养护期满并整改合格后;
(二)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齐全;
(三)招标项目已经市园林局审核。
第八条、养护期满、符合招标条件的绿地,由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第九条、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在政府确定的招标市场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接受市园林局纪检监察室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参与投标企业应具备养护工程所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通过养护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同时须通过资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等情况的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投标企业须了解标段绿化情况,提出完整的养护计划方案,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养护单位养护绿地面积应与自身资质能力匹配,禁止重复投标。
第十三条、为保证绿化养护质量,中标企业应向管理单位缴纳年养护费用的15%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养护期限一般为3年,由管理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园林绿地养护承包合同。
第三章主管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市园林局公园处、绿化处为社会化养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绿地的社会化养护工作。
安全保卫处负责社会化养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诚信处负责园林企业的审查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