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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10-08-02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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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施工、物料运输及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四条杭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拆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物料运输、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园林文物、公安、交通、林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第六条建筑工程、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应当分别设置不低于2.5米、2.1米的遮挡围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第七条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二)工地内应当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三)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

(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土方开挖、拆房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停止施工的通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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