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申领营运三轮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暂住证;
(二) 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三) 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四)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行驶、装载和停放
第二十二条 下列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 无牌证或牌证失效的;
(二) 发动机排量、蓄电池额定电压和设计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
(三) 擅自拼装、改装的;
(四) 已达到报废年限的。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 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靠边行驶;
(三) 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借助其他车辆外力或者手中持物;
(四) 不得拖带车辆,不得与其他车辆连接成串行驶;
(五) 通过有隔离设施的路口应按导向标志行驶;通过无隔离设施的路口左转弯时应前后观察,确认安全后再绕路口中心点左转弯;
(六) 在本车道遇障碍物不能正常行驶时,可借用相邻机动车道紧靠右侧绕行,并在绕过障碍物后迅速回到本车车道;
(七) 三轮货车不得搭蓬载人;三轮客车载人不得超过二人,但允许随乘儿童一人;
(八) 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三轮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驾驶人员双肩,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把十五厘米,前端不得超过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五十厘米;三轮货车在城市道路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二百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十厘米,前端不得超过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一百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