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设施的管理。
用水单位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规划、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供水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深度净化管道供水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严格供水、用水管理,建立健全供水、节约用水责任制。对在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水利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