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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时间:2010-08-10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一)符合国家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定;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

(三)注重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空间格局,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三)街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街区内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先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逐步降低人口密度,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原住居民的生活风貌。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公有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修缮;属私人所有的,由所有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自行修缮,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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