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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时间:2010-08-11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三)车身两侧前门外喷涂统一式样的单位名称、编号等标志和车身喷涂规定颜色;

(四)在指定位置设有统一印制的本车型计价标签;

(五)在指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六)安装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显示器;

(七)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及其他安全、服务设施。

出租汽车标志和设施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定制,禁止非营运车辆擅自安装出租汽车营运标志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标准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作业。不得使用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拼装、报废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将原车转出本市或依法报废,凭转出或报废手续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营运手续。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设置、张贴或悬挂广告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设置,广告内容不得覆盖出租汽车标志和号牌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营运手续相关证照、服务监督卡、出租客运票据、税费缴纳凭证等;

(二)保持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适时开启空调,车内外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三)显示待租标志和服务监督卡,夜间开启标志顶灯;

(四)在待租场(点)、旅游景点等处待租时,按照先后顺序载客;

(五)车辆载客运行时必须开启计价器,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费用,并依据乘客要求据实出具本车票据;

(六)按照乘客指定地点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行驶,因道路原因或者乘客提出终止运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绕道宰客;

(七)无计价器、计价器失灵、失准,无出租客票或者出租标志发生故障以及车辆号牌污损的,不得营运载客;

(八)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乘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同乘;

(九)遵守企业统一着装规定,服饰整洁;

(十)文明服务,使用规范用语,营运时禁止在车内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向车外抛扔脏物;

(十一)不得隐匿乘客遗失在车内的钱物;

(十二)不得利用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路段招手租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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