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的管理职权;
(四)监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温州市规划、公安、环境保护、水利、林业、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应权限部门批准,可以在生态园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态园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若干行政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负责生态园相应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生态园总体规划是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生态园总体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园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服从生态园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生态园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生态保护、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三)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原有历史风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一条生态园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生态园管委会依据生态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因生态保护管理需要,确需对生态园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编制和修改生态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生态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生态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事先征求生态园管委会意见。
第十五条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
第十六条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区域内居民房屋的改造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