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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0-08-18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条为了规范车棚车库的使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车棚车库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棚车库,是指按规划要求为住宅配套建设、用于停放非机动车或机动车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房屋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车棚车库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车棚车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车棚车库的设计用途使用车棚车库,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车棚车库出租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出租人向车棚车库所在地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申请车棚车库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车棚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共有的车棚车库出租,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八条对符合车棚车库租赁登记条件的,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车棚车库租赁登记证。

第九条车棚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车棚车库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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