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与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江山市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四)保护丹霞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与自然景观相融合的历史人文景观;
(五)坚持严格保护、永续利用,防止风景区建设出现城市化倾向,避免对风景区进行过度商业化利用和对景点进行人工化改造。
第九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丹霞地貌的自然景观和仙霞古道、廿八都古镇的历史人文景观,将风景区自然、人文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的区域,划定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性质、特点、范围,确定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十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地形地貌、古建筑、古园林、古石刻、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