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从事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等污染环境的生产活动;
(八)其他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风景区发生安全事故时,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疏导、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风景区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办法禁止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风景区管理局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各景区的游客容量,控制江郎山景区与浮盖山景区的机动车数量。禁止超容量接待游客。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游客登山安全的管理,严格控制郎峰天游的游客数量,并制定游客疏导方案。
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需要控制游客数量的,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提前一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景区安全。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完善景区内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的标志和路标,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并做好设施、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景区交通、通讯、水电、消防、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禁止从事下列违反管理秩序的活动:
(一)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
(二)强行或者以诱骗方式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攀岩、游泳;
(四)经营性饲养或者放养家畜家禽;
(五)其他违反风景区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区管理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招标、挂牌或者随机确定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定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