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倾倒、抛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或者围垦水域。
(六)设置、建设、种植妨碍行洪或者通航的障碍物。
(七)擅自取土、挖沙、采石。
(八)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只、容器、包装袋。
(九)擅自接管排污入河。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制定温瑞塘河沿河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河岸保洁责任区制度,并负责实施和监督。各级文明办应当将河岸保洁责任区制度实施工作列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考评内容。
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确保垃圾不落地、不入河。
(二)检查、维护本单位污水管道,确保污水不入河。
(三)确保无乱搭乱建。
第四十八条 温瑞塘河河道水面和单位责任区外河岸的保洁应当以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为单位统一负责,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单位。建立健全河道保洁工作责任制,加强考核,提高河面和责任区以外河岸的清洁度。
第四十九条 温瑞塘河义务护河工作由沿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以沿河社区、村(居)为单位,组建护河队伍,落实管理制度,开展河道巡查,监督、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温瑞塘河的违法行为,配合执法部门执法活动。
义务护河工作经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各级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对违反温瑞塘河保护管理的行为和需要落实的综合整治事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政府、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提出督查意见,有关政府、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温瑞塘河保护、管理与建设的相关规划要求,加快温瑞塘河沿岸旧村改造,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加强温瑞塘河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各类相关信息数据,并及时对数据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