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环卫一体化作业的,由环卫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停靠点及其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城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两侧责任人的责任区域:有毗邻建筑的,从责任人建(构)筑物临街立面及临街一侧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无毗邻建筑的,从其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二)街巷内的单位、居民户的责任区域: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从其临街巷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其责任区域。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卫责任告知书中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三章 标准与实施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倒垃圾,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泼污水,无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