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建设部
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经验收合格的住房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施工、销售及售后服务、贷款偿还和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衢州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中低收入的家庭或中低收入且年满30岁的单身居民;
(三)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具备条件的家庭(个人),每户只能购买一次(套)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户和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每年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衢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对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出具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
(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审批,每季末审批一次;
(六)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日内告知申请人;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在《衢州日报》登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自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可到市建设行政部门领取《衢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轮候。
《购房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并不得私下转让。抽签确定选房序号后拒绝选房的或选房后拒绝购买的,视为放弃,《购房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总量,分批公布可供房源。购房户凭《购房证》抽签排序、按号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