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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0-09-09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住宅区,是指住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小区(含居住组团)。

物业,是指正式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相关的场地。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按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修缮、维护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指导全市房屋管理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和市场化的体制改革;

(四)负责物业管理的资质审查和年检工作,考核和培训物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负责物业管理专用资金和房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会同住宅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建业主委员会;

(七)接受并处理居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住宅物业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管理原则。

住宅区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建住宅区业主委员会;

(三)负责住宅区的社区服务、综合整治和其他社会工作;

(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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