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容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中心区(95平方公里)范围内夜景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亮化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亮化要求组织编制。
第六条 市房产、公安、工商、建设、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
琅琊区、南谯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同配合辖区内夜景亮化工作。
第七条 城市夜景亮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亮化设施。
第九条 下列地区或者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桥梁、车站、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三)城市风景旅游区的道路、建(构)筑物;
(四)按照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其他范围。
第十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置:
(一)规划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新建项目,其夜景亮化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报请批准时,应征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列入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的已建或者在建建(构)筑物,其业主应当按照下达的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要求设置夜景亮化设施。一栋建筑有多个业主的,由其物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大会负责组织实施。已建亮化设施不符合夜景亮化规划要求的方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设置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