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专款专用。其中30%返还给被征地区财政,70%由市按规定统筹使用。
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本级基金预算管理。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30%上缴市财政,70%由县级市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用于菜地的开发和建设。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实际征收数额,组织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和区、县级市规划新菜地的平整、排灌、提高土地质量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老菜地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购置;
(三)蔬菜基地基础工程建设和灾后复产建设;
(四)开发新菜地所必须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和科学实验等开支;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情况。
第八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部门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报送专项征收业务经费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业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九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的;
(二)违法批准免缴、减缴、缓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基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1998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