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使用和管理好国债资金,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乡公路国债项目是指本市辖区范围内,经省计委批准,利用国债项目建设的县到乡公路。
第三条县乡公路国债项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进行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管理。
第四条县乡公路国债资金必须按照国债项目建设的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二、计划申报
第五条县乡公路国债项目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计委、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向市计委申报,并按公路所属管理同时报市交通局、公路局。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报请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计委。
第六条县(市、区)对拟申请国债资金的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必须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部门编制可研报告,与计划同时上报。市计委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对项目的可研报告进行初审。
第七条县乡公路国债项目的可研报告经省计委批复后,由市交通工程勘察设计院和市公路局勘察设计院按照公路所属管理统一进行勘察、施工图设计,报市计委审批。施工图经审批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八条县乡公路国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项目管理
第九条计委、财政、交通、公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县乡公路国债项目的管理,建立职责明确、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
市计委是国债项目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申报、项目可研报告的初审、上报,施工图(代初设)的审批,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国债资金的及时拨付,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国债资金的管理,进行竣工决算的审查。
市交通局、公路局组织对所属的县乡公路统一勘察、设计,项目初审通过后,报计划部门;监管县(市、区)工程招投标;检查、监察工程质量,调度工程进度,委派路面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