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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0-09-27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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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

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质量问题互相推诿、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或者曝光。

第四十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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