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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

时间:2010-10-09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视不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专项发展规划草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抵触或者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发展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论证,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在报送批准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进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

发展规划草案未经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编制发展规划草案,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的审核、批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以及其他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经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和省区域发展规划草案,由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批准时,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一并附送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应当载明编制过程、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中未予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 发展规划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实施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序时进度,落实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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