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查验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无审核意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施工,应当制定风景区施工保护方案。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封闭或者围挡,采取降尘、降噪和交通疏解等措施,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护环境,保障游客安全。施工不得破坏景观、树木植被,不得污染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在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举办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风景区游览接待容量和安全保障需要,实行控制游客数量等管理措施,并在举办活动十日前分别在媒体、景区入口处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风景区规划,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确定实行步行街管理的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步行街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禁止、限制车辆进入的相关标志。
除救护、抢险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外,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步行街。进入步行街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公布特色商业街区的经营项目目录。在特色商业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摊点,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经营服务项目、食品加工,以及燃料和包装物的使用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风景区的安全、环保、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设置和店面装饰,应当与风景区建筑风貌相协调,符合风景区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保持安全、完好、美观、整洁,破旧、老化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设施实行联网管理,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禁止损毁和擅自拆除、移动风景区内的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吐痰,乞讨,乱扔烟蒂、果皮、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
(三)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堆放物品;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车辆运输遗洒、飘散载运物;
(五)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