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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

时间:2010-10-12  来源: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三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无证照经营、欺诈经营、强买强卖;

(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产生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三)传播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

(四)设局诱赌、酗酒滋事;

(五)打卦、测字、算命等活动;

(六)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

(七)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组织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三)组织编制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二)建立健全风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做好风景区有关建设项目和举办活动的审核工作;

(四)定期组织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

(五)协同有关部门改善旅游配套服务和游览条件,做好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区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六)监督风景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七)建立风景区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八)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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