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一节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
第九条 执法局统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
(二)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的;
(三) 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立即清除的;
(四)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对违法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义务的;
(三)不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在沿街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
(五)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不符合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洁的;
(六)城市雕塑未保持完好、整洁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
(八)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混乱、渣土未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随地排放,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第十二条 进入城区的交通车辆,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在城区内饲养家畜、犬只(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敞放家禽以及对观赏犬不从严管理的,责令限期处理,可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