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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时间:2010-12-06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园林、房管、环境保护、气象、质监、文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互相告知有关管理信息,及时会商监管协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除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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