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10-12-06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条本市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完善污染源、水环境质量、水量和水位监测网络,并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监测数据的共享。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水环境质量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或者运行水环境监测设施需要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便利条件的,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受理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举报的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水环境质量达标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水资源特点和水环境容量状况,采取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

(七)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八)生产和销售含磷洗涤用品。

第二十七条本市严格控制有毒污染物的排放。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6 7 8 9 ...13 >>] 下一页 共13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的资料
· 北京市总体规划首次转为“减量”规划 [2016-05-27]
·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成为北京市绿色建筑委托评审单位 [2016-03-07]
· 北京市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与服务 [2015-08-27]
· 北京市城市空间形态与交通出行特征研究 [2015-08-27]
· 节水非小事 北京应力行 ——国务院参事一封信引起北京市领导高度重视 [2015-08-19]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