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般性住宅建设,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迁安置。如逾期不能回迁者,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拆迁户的临时租房补助费。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九条 凡拆除城市合法私房,均由私房管理部门划定类别,按本办法补偿标准,一次发给本人。如动迁户进行拆扒,材料归已,则不发补偿费。门斗、围墙、棚厦和违建房等一律由被动迁人自行处理,不发补偿费。
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动迁户,除对树木给予适当补偿外,其它均与城镇户口相同。
第十条 凡拆除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合法房屋者,拆迁单位必须到产权单位办理手续,否则不准拆除。
凡是拆除的旧房产权与新房产权同属市直管公房的,不交纳产权转移补偿费,旧房拆除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处理。凡是房屋建成后发生产权变动的,建房单位必须向原产权单位按旧房建设面积交纳产权转移补偿费,旧料归建房单位。
第十一条 市、区、街的全民或集体的商业网点、小工厂动迁后,凡自行安排临时营业或生产用房的,建房单位按原房面积的60%发临建补助费,不补停业损失费。对无法继续营业或生产的,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可从拆迁停业到恢复营业或生产止,按从业人数和退休人员的平均基本工资加一倍,按日计算发给补偿费。个体户因动迁停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执照者,要按税务部门掌握的拆迁前三个月的平均纯利水平,按月给予补助。未注销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动迁户自行解决临时住处的,由动迁户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租房补助费。其标准按四口人以下的每月补助二十元,五口人以上的每月补助二十五元。社会户由建房单位安置临时住房或发给租房补助费。自谋职业者居住房的房租自行处理。如在拆迁中停业又确实租房居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助。
第四章 代建费支付办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代建费原则上由动迁户户主所在单位支付。户主所在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经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定后,可由其配偶所在单位支付;安置具有分开居住条件的住户,其子女居室部分,由其子女所在单位支付。
凡属市财政拨款或补差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由市统筹安排垫付,并在职工所在单位的下年度建房指标中扣除此项费用。区级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区支付;中小学教职员工由市、区主管的教育部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