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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2010-12-20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四条 对抢占房屋,煽动闹事,行凶打人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在批准动迁前需在拟建区进行动迁摸底调查的,必须经规划处出证,统建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否则住户有权拒绝,并可向统建管理部门反映。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摸底调查的,给予罚款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安置补偿的人员,要给予制止和批评,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动迁管理人员和直接动迁人员及公安、房产、工商、粮食、城建、规划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章办事,尽职尽责,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或敲诈勒索。违者由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区。海城市、台安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对本办法中涉及的征收、补偿等各项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建委制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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