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需申领规划设计要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四)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五)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划定规划设计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的拟建位置,发给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图。
第三十五条 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2套,其中总平面方案应当落放在现状地形图上;
(二)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意见通知书(首次申报除外)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及其他图件。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专家评选或者咨询。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按照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提出调整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