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附申请用地地段的四至地形图。
第六十三条外地驻穗机构或临时性机构,原则上不得申请用地。
第六十四条申请用地均应由开发或建设单位直接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中外合资项目用地,由中方单位办理。内联项目用地,由本市单位办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的征用
第六十五条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征地定点和规划要求: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审核建设单位申报选址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出《征地定点通知》(附定点图)和规划要求,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征地拆迁通知。
(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征地定点通知》,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划拨用地:征地单位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按广州市座标系统实测的地形图、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向市规划局正式申请办理征地。由市规划局核定用地面积,划出用地红线,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
(四)设计要点和标定界桩:市规划局在发出《征用土地许可证》的同时,向用地单位发出规划或建筑设计要点,作为设计的依据。征地单位按批准的用地红线,委托勘测部门按广州市座标系统修正实测地形图,并在实地标定用地界桩。
(五)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个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土地使用证》,移交土地。
第六十六条市规划局发出《征地定点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征地单位未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又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延期的,其《征地定点通知》自行失效。
第六十七条征地单位取得《征地定点通知》后的有效期间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属危房经批准只能原状维修。
第六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再安排。
用地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规划局按规定收回土地另行处理: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二)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
(三)未经市规划局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