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依托,以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推动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大力发展节能型和资源循环利用型经济。加快推进工业循环经济“2211”示范工程建设,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减量化、循环化、高效利用能源资源。
(四)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落实培训计划,提高能源统计能力和分析水平。严格执行单位GDP能耗等4项统计制度,加强重点用能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能源统计工作,切实做好主要产品单位消耗的统计工作。实行重点用能单位网上直报制度。建立重点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定点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能源平衡表编制方法和全社会能耗测算方法,建立能源利用数据审核和评估制度,提高能源利用统计的质量。加强能源统计数据分析和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五)强化能源计量监控体系建设。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推动企业按照《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增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运用机制,企业能源统计、考核报表数据应追溯至计量检测记录,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六)加强节能服务机构建设。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用能企业广泛推行节能自愿协议,实施节能改造。培育发展节能产业和节能市场。
(七)制定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围绕确保实现年度节能降耗的目标,加强节能降耗预警工作。各级政府要以控制本地区用电增长比例为主,根据逐月完成年度节能降耗任务的情况,重点制定针对高耗能行业、企业与项目限产、轮产、停产、停建为主要措施的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在节能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措施。特别是年度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地区,必须采取刚性的应急措施,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八)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管理。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支持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积极申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动节能、节水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九)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物价部门要研究落实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按照产业政策执行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电价政策。对高耗能企业要认真甄别和分类,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严格政策措施,发挥政策效力,抑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十)加强节能管理监察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能源监察(监测)执法机构是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基础,是节能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的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能源监察队伍建设,提高节能工作业务水平。根据《浙江省经贸委关于转发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浙经贸人事(2008)27号)要求,加强温州市能源监察机构建设,落实能源监察机构执法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强化节能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
(十一)加大能源利用监管和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节能主管部门都要开展节能降耗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要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情况,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产品能耗限额、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等。要加大对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限制措施,对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工艺、设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或采取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电和停供电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