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应对气候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节能降耗、污染减排3个办公室,节能降耗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使节能降耗办公室有效开展工作,各级财政要确保节能降耗办公室工作经费的落实到位。实施“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围绕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市里分解下达的节能目标狠抓落实,确保节能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加强节能工作绩效的评价考核,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节能降耗办公室已制定对各县(市、区)和市主要职能部门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定期公布各地能耗指标情况,为评价考核奠定基础。各级政府要对节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尤其要加大对工业、商业、农业、渔业、建筑业等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要对节能技术研发、推广运用项目进行重点补助,落实节能先进奖励资金,以鼓励和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财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税务部门要研究节能降耗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国家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四)加大节能降耗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节能降耗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对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曝光,进一步营造节能降耗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全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组织节能管理、技术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合理用能管理水平。大力开展创建“节能型单位”和“节能型家庭”示范活动。
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是缓解我市能源供给紧张局面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轻环境压力的必然选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