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含装饰设计),应当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具备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三)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后,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省所属部门和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m2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