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六)保证施工图顺利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各专业有无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及浪费行为;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无障碍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是否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他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第九条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项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